所谓刑事和解,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直接沟通、共同协商,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,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。在中国,一些刑事案件确实可以和解,但同时刑事和解也遭受“以钱买刑”的质疑。刑事和解到底是否正当?如果正当,为何不能摆脱“花钱买刑”的质疑?濮阳若澍律师事务所给您详解解答: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42条规定: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”2012年3月,新修改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,由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。除了《刑事诉讼法》为刑事和解“正名”,2010年2月8日出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等也都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“花钱买刑”是不少人听到刑事案件和解时的第一反应,虽然官方多次公开表示:刑事和解不是“花钱买刑”,但在民众心中,刑事和解无法摆脱“花钱买刑”的质疑。而事实上,中国实施“刑事和解”制度,确实脱离不了中国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尴尬背景:司法实践中,被害者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“法律白条”现象普遍。为鼓励犯罪嫌疑人兑现“白条”,一些基层法院逐渐开始尝试“刑事和解”——犯罪嫌疑人可以赔偿换轻判甚至免除处罚。其正当性显然值得追问。毕竟,得不到赔偿,不是被害人的错。更何况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,也不是金钱能完全补偿的,不应该“一赔了之”。
刑事和解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过和被害人的谅解。然而,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,赔偿并不一定代表悔过,其真实意思表示很难判断,也很容易伪装;对被害人来说,所谓“自愿和解”在很多时候也只是次优选择,甚至是被迫做出的违心选择。因此,虽然新修改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正式“名分”。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新修改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仅规定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”。也就是说,赔偿是为了更好地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,不一定能减刑。
刑事和解不仅会造成一种实质上的“富人豁免权”,更可能造成腐败。从长远来看,通过完善财产冻结、终身追偿、国家补偿等制度,并切实增强各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建设,都远比“刑事和解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。无论如何,这种带有“花钱买刑”嫌疑的刑事和解绝不能滥用。